鄂州胡柚苗木技术规范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版  发布时间:2013-04-26 点击次数:


内容简介:鄂州胡柚苗木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鄂州胡柚苗木的技术要求、抽样、试验方法、标志、标签、包装。

本标准适用于一年生枳砧商品鄂州胡柚苗木。

2、引用标准

下列文体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828-87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3、要求

3.1种苗分为一级、二级。

3.2种苗接穗应来自优株母本园。

3.3种苗的质量要求应具备品种纯正,砧木优良,苗木健壮,并符合表1的规定。

 

表1(cm)

级别

主杆

直径

苗高

(根颈部)

株落叶

率%

根系

嫁接口

检疫

病虫害

一级

≥0.7

≥45

≤10

完整、发达

愈合良好

二级

≥0.5

≥35

≤25

完整、较发达

愈合良好

 

4、抽样

4.1批

以相同自然条件、管理方法进行培育的同一苗圃、同一等级、同一天起苗的苗木为一批。

4.2抽样方法

4.2.1样本从已起苗捆扎的苗木中随机抽样。

4.2.2采用一般检查水平II,合格质量水平(AQL)为6.5,从GB2828中查出样本数n和合格判定数AC,不合格判定数Re值,见表2:

表2 

AQL=6.5

批量范围

样本数

AC

Re

1201-3200

125

14

15

3201-1000

200

21

22

10001-35000

315

21

22

注:批量小于1200和大于35000的样本数n、AC、Re值可以从GB2828中查得。

4.3批合格判定

数据试验结果,计算出样本中的合格株数与不合格株数;同一株中有1个不合格项目就判为不合格株。当不合格株数不大于AC值时,判该批为合格;当不合格株数大于Re值时,判该批为不合格。作为一级处理或重新分级后处理。重新分级批按4.2.2条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4.4质量仲裁及合格证颁发

4.4.1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双方可协商解决,或由法定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后进行仲裁。

4.2.2生产单位对检验合格的产品,应由本单位的质检部门核发合格证书,严禁不合格产品或低一级产品作高一级产品出场(厂)销售。

5、试验方法

5.1主杆直径

5.1.1以嫁接口上部3cm为检测点,用最小分度值为0.2mm的游标卡尺和特制的卡尺进行测理。

5.1.2将被测的样品逐株实测,将数值统计到记录中。

5.1.3测量允许误差为±0.1cm。

5.2苗高

5.2.1从苗木根颈部至植株顶芽用卷尺或直尺进行测量。

5.2.2将被测的样品逐株的实测数据统计到记录本中。

5.2.3测量允许误差为±0.1cm。

5.3株落叶率根系嫁接口、干顶分支与检疫性病虫害

株落叶率根系嫁接口、干顶分枝与检疫性病虫害用目测。并将检测结果逐株予以记录。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标志

每捆苗木应挂有标签(可与合格证二合一)。标签应标明:砧木、生产单位名称、等级、数量、批号、出圃日期、标准号等。

6.2包装

外运苗木应用泥浆沾根,并以20株一小捆100株一大捆进行捆扎,并保持根部湿润,包稻草后用草绳捆扎。

6.3运输

6.3.1苗木装车时,不能堆压过紧,堆放过高。

6.3.2装车后及时启运,并采用防风、防晒、防淋措施。

6.3.3向外调运的苗木,在运输前应经过检疫并附检疫证书。

6.4贮存

起苗出圃宜随起随栽,需贮存的苗木应放在库棚内,防止风吹、日晒、雨淋,起苗后的苗木贮存日期一般不得超过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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